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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关注】兴文县村(社区)“两委”换届来了!这些行为将被严肃处理!!

2020-12-24   来源:

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

兴文县村(社区)“两委”班子

将进行集中换届




这次换届

正值决战决胜全面小康、接续推进乡村振兴

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水平的重要节点

是全县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

关系到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


作为村(社区)“两委”换届工作的直接参与者

大家的参与度、责任心和法纪观念

将直接影响换届工作的质量和成效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


以下这些行为

属于干扰、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的违法行为




1.公开散布反对党的领导相关言论的;

2.伪造、撕毁选民证、选民登记册等证件文件,影响选民登记的;
3.撕抢票箱、选票,干扰选举正常进行的;
4.捏造事实、串联煽动、造谣惑众、匿名诬告、侮辱诽谤候选人的;
5.强占广播设备、撕毁公示公告、编造诋毁换届政策等干扰换届选举政策宣传的;
6.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静坐、张贴散发材料、堵大门、打横幅、呼喊口号、非法聚集的;
7.在推荐和选举中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走街串户、请客吃饭等形式拉票贿选的;
8.本人不参选或不符合候选人条件,通过暴力、欺骗、贿选等手段插手换届选举,扶植代理人,干扰党的基层政权建设,插手基层公共事务的;
9.以欺骗、暴力、威胁、恐吓、串联等手段,阻挠党员群众参加村(居)民代表会议和党组织、村(居)委会投票选举的;
10.利用宗教、宗族、宗派势力干扰、操纵、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,或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;
11.公开煽动、纠集部分党员群众不参加选举投票,造成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,致使党组织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村(居)委会选举结果无效的;
12.煽动、串联、组织党员和选民中途离场,导致选举无法继续或影响选举结果的;
13.组织、雇佣、教唆、操纵或幕后指使社会闲散人员、黑恶势力到选举现场及其周边聚集,影响、干扰、破坏选举的;
14.故意怂恿老年人、妇女、儿童、残疾人、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到选举现场影响、干扰、破坏选举的;
15.非本村(社区)选民等不具有选举权的人员冒充选民投票的;
16.故意隐瞒选民登记错误,公示期内不提意见建议,选举时以此滋事阻挠选举的;
17.不按正常委托程序代为投票的;
18.诱导、强迫他人违背自主意愿填写选票的;
19.非法携带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、器具进入选举现场的(主要指法律规定的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器具类)
20.组织其他人员殴打、侮辱谩骂选民或选举工作人员的;
21.组织人员围堵、封闭选举现场主要路口、通道的;
22.通过私设广播、打横幅、发传单、贴标语等方式干扰选举工作的;
23.非党员冲击选举会场、围堵抢占办公场所等干扰党内选举的;
24.抢夺、破坏、损毁选举影像记录设备的;
25.以自杀、自焚等手段威胁党委、政府,干扰阻挠换届选举的;
26.以提供交通费(工具)、食宿费、误工费等名义,诱导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;
27.以土地承包、账目移交、信访及遗留问题未解决等原因为由,干扰阻挠换届选举的;
28.冲击秘密写票处、起哄闹事、聚众斗殴、投掷杂物,推搡、踩踏、损毁票箱等选举设备或酒后滋事破坏选举现场秩序的;
29.伪造选举文件、虚报选举票数、投入虚假选票等影响选举结果真实性的;
30.选举结束后,煽动组织或带头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开现场的;
31.选举结束后,继续占用办公场所、拒不移交财物、账目、合同等相关手续的;
32.借换届之机,变卖私分公物、侵吞公款,擅自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、资金、资源的;
33.对检举、控告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;
34.对选举结果不满意,编造理由,组织煽动群众信访、集访、越级访的;
35.资助、募集信访活动资金,组织、参与、指挥、串联、煽动信访活动的;
36.通过网络、论坛、微博、微信等载体平台,制作或传播换届工作虚假信息,恶意散布谣言的;
37.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,在选举中帮助实施游说等舞弊活动的;
38.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或影响,擅自插手、干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的;
39.党员干部隐瞒、包庇、袒护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,放纵、包庇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,充当“保护伞”的;
40.有干扰、破坏村级(社区)组织换届选举其他行为的。





对上述干扰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的行为,政法部门将坚持“有黑扫黑、无黑除恶、无恶治乱、无乱强基”的原则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、依法严厉打击,给予警告、罚款、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;聚众扰乱、破坏选举秩序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给予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。涉及党员干部的,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

凡知悉情况、信息的公民,都有义务向当地乡镇党委和派出所进行检举、揭发。相关部门将对检举揭发、线索举报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措施,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诬告陷害的不实举报,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。